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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二 題

甲係某公司技術應用部經理,負責公司產品半導體研磨液之研究發展,竟未經公司之許可,擅自下載重製半導體研磨液之成分組成至私人所有之外接式硬碟,涉犯營業秘密法及刑法背信罪等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負責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丙認檢察官乙無法勝任,請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析述檢察長丙可否將案件移轉同署其他檢察官偵辦?理由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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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檢察一體原則」下的「職務移轉權」與檢察官內部獨立性之調和。作答時應先點出《法院組織法》第63條賦予檢察長移轉案件之權力,接著必須補充《法官法》第92條為了防弊而設的「書面、附理由、附卷」等程序限制,方能完整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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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原則行使「職務移轉權」之法源依據,以及《法官法》對此權限所設之程序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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