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二 題
某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被告所涉犯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嫌,在檢察官未授權下,檢察事務官逕行諭命被告A:「緩起訴期間一年,被告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請依法院組織法有關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權規定,論述檢察事務官上開諭命被告A履行之緩起訴條件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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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檢察機關之權限分配」與「偵查主體」概念。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檢察官(偵查主體、具實體處分權)與檢察事務官(輔助機關、僅具程序輔助權)之法定職權,並準確援引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與第 66 條之 3 進行涵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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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事務官身為檢察輔助機關,有無未經檢察官同意或授權,逕行決定並諭命緩起訴處分條件之實體處分權限?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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