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院組織法
第 二 題
二、某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被告所涉犯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嫌,在檢察官未授權下,檢察事務官逕行諭命被告A:「緩起訴期間一年,被告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請依法院組織法有關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權規定,論述檢察事務官上開諭命被告A履行之緩起訴條件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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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法院組織法》中關於「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的職權劃分(第60條與第66條之3)。解題時須運用三段論法,先指出緩起訴處分及條件設定屬檢察官「實施偵查」之核心職權,再點明檢察事務官僅具「襄助」性質無獨立處分權,進而涵攝本案事實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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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事務官是否具備為緩起訴處分及設定緩起訴條件之法定職權?其未經檢察官授權逕行諭命之行為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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