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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此次法院組織法修法(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於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裁定敘明理由,移由民事、刑事大法庭審理之案件(增訂條文第 51 條之 1、第 51 條之 2 及第 51 條之 4)。試問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各庭審理案件於發現何種情形時,得移由大法庭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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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大法庭制度,應首要聯想其取代判例與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的核心目的。作答時須依據《法院組織法》精確區分「歧異提案(義務)」與「原則重要性提案(裁量)」兩種發動事由,並點出法官在提案前必須先踐行「徵詢程序」之前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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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 108 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增訂「大法庭」制度,旨在取代過去之判例與決議機制,透過公開之法庭審理程序,以統一最高法院各庭間之法律見解。依該法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各庭審理案件時,於發現「見解歧異」或「具原則上重要性」兩種情形時,得或應移由大法庭裁判。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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