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最高法院合議審判之案件,法官於評議時得否提出不同意見?另應於何時公開其評議意見?試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加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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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評議秘密原則及其例外」。請先依評議程序(§104 各法官陳述意見、§105 過半數決)點出法官得提出不同意見並記明於評議簿(§106);再區分公開時點:原則於裁判確定前不公開(§103),例外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106,且不得抄錄、攝影、影印);並補充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之不同意見書隨裁定一併公布(§51-9 II)此一特別機制。切記:舊「§105 IV 最高法院各種意見附帶公布、得於宣示前撤回」已廢止,作答不得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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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裁判評議兼顧「合議獨立」與「評議秘密」二原則。法官於評議時本得暢所欲言、提出不同意見,惟其意見之公開則受法院組織法第 103 條、第 106 條之限制;於最高法院層級,另有民事、刑事大法庭第 51 條之 9 之特別公開機制。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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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舊法 新法不是這樣
105條沒有這個規定啊
最高法院評議意見公開
💡 最高法院法官得提不同意見,並應於裁判時附帶公布之。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院 (地院/高院) | VS | 最高法院 (含最高行政法院) |
|---|---|---|---|
| 評議簿記錄 | 應記錄各種意見 | — | 應記錄各種意見 |
| 評議秘密 | 絕對秘密(確定前) | — | 相對秘密(例外公開) |
| 意見公布 | 不對外公布 | — | 裁判時強制附帶公布 |
| 撤回意見 | 不適用 | — | 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 |
💬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為促進法律發展,打破評議秘密原則改採公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