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三、某高等法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庭時,審判長與受命法官意見不一致,書記官應服從誰的命令?書記官之筆錄是否必須將辯論之內容一一詳記?審判長命令書記官將筆錄記載之當事人陳述內容變更,書記官認其命令不當時,得為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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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司法輔助人員(書記官)之定位與職權』及『法庭指揮權』的綜合理解。解題時應先切入法院組織法中書記官受法官指揮監督之大原則,次依訴訟法(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區分合議庭中『審判長』之法庭指揮權絕對性,最後針對筆錄記載的『要旨主義』與『異議附記機制』進行涵攝,以三段論法清晰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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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議庭言詞辯論時書記官之指揮監督歸屬、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之詳盡程度,以及書記官與審判長就筆錄記載內容發生歧異時之處置機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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