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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三、某高等法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庭時,審判長與受命法官意見不一致,書記官應服從誰的命令?書記官之筆錄是否必須將辯論之內容一一詳記?審判長命令書記官將筆錄記載之當事人陳述內容變更,書記官認其命令不當時,得為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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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法庭指揮權歸屬、筆錄製作規範及書記官職權獨立性的理解。解題時應優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避開常見錯誤法條:首先以第198條確認言詞辯論由審判長指揮;其次依第212條與第213條說明筆錄僅需記載「要旨」;最後精準引用現行第216條,點出筆錄製作屬書記官專屬權,審判長若有不同意見僅能由書記官「附記審判長之異議」,而非由書記官附記自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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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高等法院民事庭言詞辯論時,法庭指揮權之歸屬及書記官之服從義務。
  2. 言詞辯論筆錄之法定記載程度(是否須逐字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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