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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某高等法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庭時,審判長與受命法官意見不一致,書記官應服從誰的命令?書記官之筆錄是否必須將辯論之內容一一詳記?審判長命令書記官將筆錄記載之當事人陳述內容變更,書記官認其命令不當時,得為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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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法庭指揮權之歸屬」與「司法輔助人員之職位定性」。解題切入點有三:第一,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確認合議庭由「審判長」指揮;第二,結合法組第90條(法庭錄音)與訴訟法規定,說明筆錄記載「要旨」即可;第三,強調書記官在筆錄製作上具備「公證性」,應援引訴訟法「附記意見」之機制進行涵攝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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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合議庭中法庭指揮權之歸屬、司法輔助人員(書記官)之職務特性,以及筆錄製作之法定方式與公證客觀性保障機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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