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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於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於何種情形下,得以書狀表明法律所定之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依法應如何組成?試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加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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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法庭制度」,應立刻聯想法院組織法第 51-1 條至第 51-11 條之規定。本題明確考查「當事人聲請提案之要件」(法組第 51-4 條)與「大法庭之組成」(法組第 51-6 條),作答時應分段列點,準確引述法條要件(歧異、原則上重要性)與組成人員(11人、審判長、提案庭法官、票選法官),以展現法規熟悉度與層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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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法院組織法引進「大法庭」制度,旨在統一最高法院各庭之法律見解,並確保法律適用之一致性與促進法律續造。針對當事人聲請提案之情形及民事大法庭之組成,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析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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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大法庭提案與組成
💡 當事人聲請大法庭提案之要件與大法庭之法定組織架構。
  • 聲請實質要件:法律見解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法院組織法第51-4條第1項)。
  • 聲請程式要件:須以書狀表明爭議理由,且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組織法第51-4條第2、3項)。
  • 合議組織成員:大法庭由法官11人合議,包含審判長、提案庭法官1人及票選法官9人(法院組織法第51-6條)。
  • 審判長與任期:由最高法院院長或指定庭長擔任審判長;票選法官任期為二年(法院組織法第51-6條第2、4項)。
🧠 記憶技巧:大法庭背誦口訣:兩類爭點、律師代理、十一合議、一指九票、任期兩年。
⚠️ 常見陷阱:答題時最常遺漏「律師強制代理」之要件,且容易混淆大法庭人數(應為11人而非最高法院一般合議庭之5人)。
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之區別 徵詢程序之功能 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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