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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過去我國法院之間的審判權爭議係由大法官會議做成統一解釋的方式來處理,在憲法訴訟法制定後,大法官(憲法法庭)已經不再處理審判權爭議問題。因而法院組織法制定新規定來處理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問題。請依據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規定,說明我國目前法院之間審判權之爭議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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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10年《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權爭議解決機制之重大修法(第7-1條至第7-11條)。解題時應採取「程序動態流程」結構,從第一審的「受訴法院移送」、「受移送法院聲請指定管轄」,一路寫到「最高法院指定管轄」及「兩大終審法院見解歧異之解決機制(徵詢與共組法庭)」,最後補充「確定裁判羈束力」以確保答題層次與架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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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因應《憲法訴訟法》施行,大法官不再透過統一解釋處理審判權爭議,我國於民國110年修正《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將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改由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體系內部之機制自行解決。目前處理流程與規定說明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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