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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過去我國法院之間的審判權爭議係由大法官會議做成統一解釋的方式來處理,在憲法訴訟法制定後,大法官(憲法法庭)已經不再處理審判權爭議問題。因而法院組織法制定新規定來處理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問題。請依據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規定,說明我國目前法院之間審判權之爭議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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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法院覺得案子不歸自己管,把它移送給B法院,但B法院也覺得自己沒有審判權。為了避免當事人的案件被當成皮球踢來踢去,你覺得B法院這時該向哪個層級的機關尋求最終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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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因應《憲法訴訟法》施行,大法官不再透過統一解釋處理審判權爭議,我國於民國110年修正《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將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改由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體系內部之機制自行解決。目前處理流程與規定說明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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