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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二 題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請分析「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設若甲主張乙機關未善盡管理公共設施之責,致甲受傷,請求國家賠償,遭乙機關拒絕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賠償新臺幣 50 萬元,行政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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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界定法院組織法第2條「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係指非屬典型民、刑事,但由特別法明定歸普通法院管轄之案件(如單獨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選舉罷免訴訟)。接著判斷本案甲「單獨」向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依現行法制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最後帶入《行政訴訟法》第12-2條關於審判權衝突與移送之規定,說明法院不應逕予駁回,而應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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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組織法第2條「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之意涵,以及行政法院受理單獨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時無審判權之處置方式。 【解析】 壹、法院組織法第2條「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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