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四、何謂法院審判權?設若臺北市長選舉結束後,市長候選人甲於法定期間內,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市長當選人乙當選無效,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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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答題分為兩層次:首先,精準定義「法院審判權」並點出我國採司法二元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分);其次,判斷「當選無效訴訟」的審判權歸屬(屬普通法院),並直接援引110年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審判權錯誤之救濟),說明法院不得逕行駁回,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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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判權之定義,以及受訴法院(行政法院)認其對於選舉訴訟無審判權時之正確處置(應裁定移送或逕予駁回)。 【解析】 壹、法院審判權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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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權與移送處置
💡 審判權係審理前提,錯誤時應職權裁定移送而非逕行駁回。
🔗 法院處理審判權錯誤之法定程序
- 1 受理與審查 — 法院受理訴訟後,首應職權審查有無審判權。
- 2 判定歸屬 — 依選罷法第128條,本案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 3 裁定移送 — 依法院組織法第7-3條職權裁定移送,不應駁回。
- 4 法律效果 — 案件視為自始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保障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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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受移送法院如認亦無審判權時之規範處理(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