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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四、何謂法院審判權?設若臺北市長選舉結束後,市長候選人甲於法定期間內,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市長當選人乙當選無效,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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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答題分為兩層次:首先,精準定義「法院審判權」並點出我國採司法二元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分);其次,判斷「當選無效訴訟」的審判權歸屬(屬普通法院),並直接援引110年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審判權錯誤之救濟),說明法院不得逕行駁回,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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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判權之定義,以及受訴法院(行政法院)認其對於選舉訴訟無審判權時之正確處置(應裁定移送或逕予駁回)。 【解析】 壹、法院審判權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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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判權與移送處置
💡 審判權係審理前提,錯誤時應職權裁定移送而非逕行駁回。

🔗 法院處理審判權錯誤之法定程序

  1. 1 受理與審查 — 法院受理訴訟後,首應職權審查有無審判權。
  2. 2 判定歸屬 — 依選罷法第128條,本案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3. 3 裁定移送 — 依法院組織法第7-3條職權裁定移送,不應駁回。
  4. 4 法律效果 — 案件視為自始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保障時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受移送法院如認亦無審判權時之規範處理(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
🧠 記憶技巧:一義(定義)、二歸(歸屬)、三處(處置),移送取代駁回。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110年修正後之移送義務,誤以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逕行駁回。
審判權之積極與消極衝突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區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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