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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題

我國行政訴訟在民國 111 年修法前,部分案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修法之後,預計在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過去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案件,將改由其他法院進行管轄。請依據新修正之法律,說明 112 年 8 月 15 日開始,我國行政訴訟的法院事務管轄產生什麼改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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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 111 年《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重大變革的掌握。解題時應先點出「建構堅實的第一審」與「行政訴訟專業化」之修法意旨;接著具體引用《行政法院組織法》新修條文,對比修法前後之法院組織結構改變(裁撤地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與高等行政訴訟庭),最後說明事務管轄與審級制度的變遷,並可適度補充「巡迴法庭」之便民配套措施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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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建構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並落實行政訴訟專業化,我國於民國 111 年大幅修正《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本次修法將原附設於普通法院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予以裁撤,並將行政訴訟審判權限完全收歸於行政法院體系,使公法與私法審判系統徹底分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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