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當事人甲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甲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試問: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該如何處理?甲提出前開聲請應否委任律師?(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大法庭制度,應立即聯想《法院組織法》第51條系列規定。本題核心在於「當事人聲請提案大法庭」之程序(法組§51-4),作答時需分層次說明審判庭的「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結果(裁定駁回 / 依徵詢程序辦理 / 於本案裁判附理由),並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規定(民訴§466-1),論述法組§51-4第4項之律師強制代理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大法庭制度中,當事人聲請提案之要件與受訴審判庭之處置程序,以及第三審民事事件聲請提案之律師強制代理規定。 【解析】 壹、受理案件之審判庭應依聲請之合法性與理由妥當性分階段處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