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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甲法官辦理乙男及丙女間之離婚、保護令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程序時,傳訊乙男及丙女之 8 歲女兒丁到庭作證是否曾見聞乙男毆打丙女之情事,甲法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師戊在場,且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分閱卷及引用在書狀中攻防。問:甲法官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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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官訴訟指揮權之界線與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衝突。考生應先分析法官為保護未成年證人所採限制措施之目的,再以『正當法律程序』、『聽審權(在場權、閱卷權)』、『受律師協助權』及『比例原則』為審查基準,嚴格檢視該指揮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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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官為保護未成年證人之陳述自由,禁止當事人及其律師在場,並剝奪律師之閱卷權與辯論權,是否逾越訴訟指揮權之界線並違反訴訟權保障等憲法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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