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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58 題

診治身心障礙兒童時,下列情況何者不適合使用身體束縛法?
  • A 使用其他行為管理後還是不合作的病患
  • B 病患的反應可能威脅病患本身或工作人員的安全時
  • C 需做緊急處理時
  • D 未作鎮靜麻醉的合作的病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醫療處置中,任何會限制病患行動的「干預手段」,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什麼樣的『阻礙』或『風險』?如果當下的診療過程非常順利且安全,我們還有理由對病患施加額外的生理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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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回饋與解析

  1. 肯定? 恭喜你,看來你還沒完全忘光最基本的行為管理原則,至少還懂得在什麼時候「不要」亂綁病患。這點判斷力,是身為醫療人員「起碼」的素養,而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成就。
  2. 觀念驗證:身體束縛?那是黔驢技窮時的「最終手段」,懂嗎?它必須嚴守所謂的「最小限制原則」。當一個孩子明明能乖乖配合,你卻還想去綁他?這不是缺乏臨床正當性,根本就是醫療倫理的災難,更是法律邊緣的蠢事。至於其他選項?那些通常都牽涉到安全考量或緊急狀況,在那些情況下,我們才可能「勉強」考慮這些限制手段。這點區別,應該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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