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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毒品案件遭通緝,刑警乙接獲線民通報,得知甲可能出現在同居女友經營的伴唱店,刑警乙埋伏守候,見甲現身進入伴唱店中,未持搜索票,逕行進入該屋內搜索逮捕到甲,並在屋內茶几抽屜裡找到手槍 2把予以扣押。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分,每小題 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的搜索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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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為逮捕被告之搜索)與第152條附帶搜索之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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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入屋內搜索甲之行為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因逮捕被告或通緝犯等情形,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住宅或處所。甲為通緝犯,乙為逮捕甲而逕行進入伴唱店內搜索,符合法定要件,此部分合法。
  2. 搜索茶几抽屜之行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附帶搜索)。本件乙逮捕甲後,搜索屋內茶几抽屜。若該抽屜非屬甲立即可觸及並可能拿取武器或毀棄證據之範圍,則逾越附帶搜索之界線。且此搜查無他種無票搜索之適用(如無同意),故搜索抽屜之行為屬違法搜索。

小題 (二)

乙所扣押之手槍,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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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搜索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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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所扣押之手槍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法則」判斷。 乙搜索茶几抽屜扣押手槍因不符合附帶搜索要件而屬違法搜索,其取得之證物(手槍)屬違法取得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法院須綜合考量: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違背程序之主觀意圖(是否惡意)、侵害法益之輕重、犯罪所生危險、該證據對真實發現之重要性等因素。若法官審酌後認為維護公共利益(如查緝非法槍械犯罪)優於保障人權之侵害,則得例外賦予該手槍證據能力;反之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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