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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日員警甲於執行兒少保護勤務之際,在某旅館外見成年之乙男、丙女二人行走。甲依經驗認為渠等形跡可疑而尾隨進入。甲復於渠等進入房門之際上前攀談並告以懷疑所投宿旅館房內有毒品,詢問是否同意搜索,否則將執行緊急搜索程序,二人無奈下同意。適開啟房門,甲目睹房內桌上毒品及吸食器具並聞到施用毒品氣味,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從事毒品相關犯罪。請依上開題示事實回答下列問題:(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簡要分析本案事實是否符合緊急搜索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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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緊急搜索之要件(逮捕、追躡,或24小時內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破壞證據之虞等),並將題幹事實涵攝,說明為何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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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實不符合緊急搜索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緊急搜索之發動事由包括:1. 逮捕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追躡現行犯;2.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3.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本題中,員警甲僅是「依經驗認為形跡可疑」而尾隨,乙、丙並非通緝犯、現行犯,甲亦無逮捕之目的;且在房門外尚未確認有犯罪行為前,並不符合「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之要件,故不合法定之緊急搜索要件。

小題 (二)

簡要分析本案事實是否符合同意搜索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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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同意搜索之核心要件:同意必須出於「自願性」。員警以「否則將執行緊急搜索」威脅,導致無奈同意,欠缺自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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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實不符合同意搜索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同意搜索必須取得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判斷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應考量搜索人員之態度、所用語氣等客觀環境。本題中,員警甲以「否則將執行緊急搜索程序」為由,對乙、丙施加心理壓力,使二人於「無奈下同意」。此種以實施強制處分相威脅所取得之同意,已破壞受搜索人之自由意志,欠缺自願性,故不成立合法之同意搜索。

小題 (三)

經本案實施搜索取得之「非供述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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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搜索不合法(違法搜索),其取得之毒品及器具(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之「權衡法則」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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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法則」審理其證據能力。本案員警甲之搜索既不符合緊急搜索,亦不符合同意搜索,屬違法搜索,其因此取得之毒品及吸食器具為違法取得之「非供述證據」。我國對於違法取得之非供述證據並非當然排除,依第158條之4規定,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考量基準包括:違背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甲有威嚇取證之惡意)、侵害權益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毒品案件對治安之危害等,經綜合權衡後,始能裁定該非供述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起訴、審判與相關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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