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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幸福保險公司日前推出一人壽保險,其保險年齡範圍限制於 20 至 60 歲,今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該保險公司要保,於填寫保單時虛報年齡為 55 歲,保險人不疑有他核可該保單,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甲實際年齡為 58 歲,惟 58 歲之保險費較 55 歲為高,則於事故發生前,該契約有何調整方式(4 分)?如事故發生後有何不同(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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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22條探討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但未超過承保範圍時,在事故發生前(補繳保費或減低保額)及事故發生後(依比例減少保險金額)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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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22條規定: (1) 事故發生前之調整方式: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未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保費如有短繳,保險人得於事故發生前,要求要保人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就已繳保險費與其真實年齡應繳保險費之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2) 事故發生後之不同:若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始發覺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致保費短繳者,保險人不得要求補繳保險費,僅得依已繳保險費與真實年齡應繳保險費之比例,減少給付保險金額。

小題 (一)

如甲實際年齡為 65 歲,則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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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超過保險契約所定年齡限制時的法律效力,引用保險法第1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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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22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本題中,保險公司規定保險年齡範圍限制於20至60歲,甲實際年齡為65歲,已超過保險公司所定保險年齡最高限度(60歲)。因此,該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122條規定,自始無效。

📜 參考法條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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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之訂立、效力與理賠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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