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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我國民法規定之遺囑方式有哪些(5 分)?又遺囑見證人之資格限制為何(5 分)?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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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民法第1189條五種遺囑方式,並說明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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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囑之方式: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遺囑為要式行為,若未依法定方式為之則無效。
  2. 遺囑見證人之資格限制:

小題 (二)

甲男乙女結婚後生有兩個兒子 A、B 及三個女兒 C、D、E。C 已婚有女兒 X,C 於一次車禍中死亡,其後,甲男死亡時,乙女未死,甲男留下遺產新臺幣 3,000 萬元,並留下自書遺囑表示,所有財產由兩個兒子 A、B 繼承。請問甲男的遺產應如何繼承?(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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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法定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含代位繼承),再計算特留分,最後說明因遺囑侵害特留分之扣減權行使與遺產最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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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之遺產應由A、B繼承,但乙、D、E、X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最終分配為A、B各1000萬;乙、D、E、X各250萬。說明如下:

  1. 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甲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A、B、D、E,而C已先於甲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C之應繼分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X代位繼承。故法定繼承人為乙、A、B、D、E、X共6人,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各為6分之1(各500萬元)。
  2. 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故乙、A、B、D、E、X之特留分各為遺產之12分之1,即各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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