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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民事訴訟法上有關訴訟代理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依司法實務見解,如僅於委任狀上敘明「全權代理」或「依法委任」時,訴訟代理人是否有特別代理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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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及實務對概括委任字眼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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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並無特別代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代理人就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等重大行為,須受「特別委任」。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特別委任必須明示,如僅於委任狀上記載「全權代理」、「依法委任」等概括字句,難認已有特別委任之意思表示,故不生特別委任之效力,訴訟代理人不得為該等須特別委任之訴訟行為。

小題 (二)

甲乙於民事事件審判中成立訴訟上和解,惟法官嗣後發現甲之訴訟代理人並無特別代理權,經法官通知補正,甲竟置之不理,試問該訴訟上和解效力如何(3 分)?法院應如何處理(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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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欠缺特別代理權所為和解之效力,以及未補正時法院應如何續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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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和解屬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甲之訴訟代理人欠缺特別代理權而為訴訟上和解,屬於無權代理之訴訟行為,其效力未定,需經本人甲承認始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意旨)。今經法官通知補正,甲置之不理(不予承認),故該訴訟上和解確定不生效力。
  2. 法院之處理:因和解不成立,原訴訟程序並未終結。法院應諭知和解不成立,並依職權繼續審判程序,針對本案為言詞辯論及裁判。

小題 (三)

甲委任 A、B 兩位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乙起訴,A、B 兩律師均有特別代理權,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A 律師於法院判決前逕自撤回起訴,試問該撤回起訴是否有效?(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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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撤回起訴之要件(特別代理權、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需經其同意)、共同訴訟代理之單獨代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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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撤回起訴尚未生完全效力,需視被告乙是否同意而定。理由如下:

  1. 單獨代理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數訴訟代理人時,應單獨代理。故A律師雖與B律師同受委任,A律師仍得單獨為訴訟行為。又A律師具備特別代理權,故其有權為撤回起訴之行為。
  2. 需得被告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題示乙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故A律師之撤回起訴行為,必須得到被告乙之同意始能生效。若乙不同意,或於收受撤回書狀後十日內提出異議,則撤回無效,訴訟繫屬不消滅。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0條 民事訴訟法第75條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