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住新北市中和區)與乙在臺北地方法院進行通常訴訟程序,甲委任A律師(住臺北市中正區)為訴訟代理人(其代理權未加以限制),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正本於 7 月 1 日送達甲本人無異議收受,另於7月2日送達A律師收受,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分)
甲(住新北市中和區)與乙在臺北地方法院進行通常訴訟程序,甲委任A律師(住臺北市中正區)為訴訟代理人(其代理權未加以限制),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正本於 7 月 1 日送達甲本人無異議收受,另於7月2日送達A律師收受,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倘甲、乙兩造於二審審理期間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訴訟期間,兩造又各自具狀向法院陳明願再次合意停止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是否已視為撤回上訴?(6分)
思路引導 VIP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合意停止訴訟之限制(四個月內須續行,否則視為撤回,連續合意停止的次數限制)。
小題 (一)
A 律師雖受有得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惟由甲自行提起上訴,甲應於何月何日前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狀才不會超過上訴之不變期間?(9 分)
思路引導 VIP
計算上訴不變期間(20日),在途期間(甲住中和,送達法院為台北地院)。注意訴訟代理人與本人分別送達時,期間起算的基準(最遲送達之日或先受送達之日?實務認本人與訴代都有權上訴,起算有不同,以先受送達者起算)。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62條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民事訴訟法第70條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