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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向臺中地方法院陳明指定非律師之 A 為送達代收人,經審理後,臺中地方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 500 萬元,其餘之訴駁回。甲未提出上訴,亦未另向二審法院陳明送達代收人;乙就其敗訴部分中之 4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駁回乙之上訴;乙復又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將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發回。試問:(共 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乙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後,將第一次期日通知書僅對 A 送達,該送達是否合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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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送達代收人之效力及於不同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或相關實務見解,一審陳明之送達代收人,其效力是否及於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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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送達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又依實務見解及最高法院判例(如26年渝抗字第82號),當事人在第一審法院陳明送達代收人者,其效力及於同在一地之第二審法院。本題中,甲於第一審「臺中地方法院」指定A為送達代收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第一審法院同位於臺中地區。故甲在第一審指定之送達代收人A,其效力及於同在一地之第二審法院。因此,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將第一次期日通知書僅對送達代收人A送達,於法有據,該送達合法。

小題 (二)

在更審中,乙就其於第一審敗訴而未上訴之 100 萬元部分一併聲明不服,乙此舉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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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訴之移審效力及上訴聲明之擴張。探討未上訴部分是否已先行確定,抑或隨同已上訴部分移審至二審,並於二審中得否擴張上訴聲明(附帶上訴或擴張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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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此舉不合法(該部分已確定)。

  1. 上訴不可分與先行確定:本件一審判決乙敗訴500萬元,乙僅就其中400萬元提起上訴。對於一審敗訴之其餘100萬元部分,乙未提起上訴,且對造甲亦未上訴。該未上訴之100萬元部分,因雙方均未於上訴期間內對之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項規定,該部分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告確定。雖上訴有移審效力,但未聲明不服之部分,若非屬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標的,則不生阻斷確定之效力。
  2. 更審程序之限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範圍,僅限於合法上訴至第三審並遭廢棄之部分。本件中,乙於第二審僅就400萬敗訴部分審理並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者亦僅為該400萬部分。至於未上訴之100萬元,早已於一審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屬於二審及更審法院之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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