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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於 107 年 8 月 1 日收受判決書。甲之債權人丙於同年 8 月 17 日具狀以甲遲不提起上訴,為保全自己權益,自得依民法第 242 條規定代位甲以丙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云云為由,聲明上訴,並於同日將上訴狀送達法院。甲則於同年 8 月 23 日具狀聲明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第一審法院將卷證逕送第二審法院。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 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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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查丙之代位上訴是否合法(代位權行使之對象是否及於上訴權)。
  2. 審查甲之上訴是否逾期(20日不變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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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之代位上訴不合法:上訴權係公法上之權利,非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權得行使之客體。故丙無權代位甲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
  2. 甲之上訴逾期不合法: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甲於8月1日收受判決,上訴期間至8月21日屆滿(未扣除在途期間)。甲於8月23日始提上訴,已逾不變期間,上訴不合法。
  3. 第二審法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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