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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因屆期未還,訴請乙給付 150 萬元。第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乙確實有向甲借款,判決甲全部勝訴。乙不服而提起上訴。惟乙雖提起上訴但未於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逕以乙上訴顯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之。試問:乙應如何救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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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第二審未命補正即駁回之違法;計算上訴利益判斷是否得上訴第三審;最後導出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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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應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以資救濟,理由如下:

  1. 第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補正。第二審法院不得以未表明上訴理由為由,逕行駁回其上訴。本件第二審法院未命乙補正即逕以判決駁回,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本件不得上訴第三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3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50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恰為150萬元,屬於「不逾」150萬元之情形,故不得上訴第三審,第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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