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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應給付甲價金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之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倘甲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乙逾上訴期間未就其敗訴 2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時,乙於第二審審理中,是否能再就其敗訴 200 萬元部分爭執(5 分)?又倘乙捨棄第二審上訴權後,乙於第二審審理中,是否能再就其敗訴 200 萬元部分爭執(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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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附帶上訴之要件。若未上訴但藉由被上訴人身分提起附帶上訴的可能;以及捨棄上訴權後不得提起附帶上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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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未上訴時:可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甲提起上訴,乙為被上訴人,雖乙逾上訴期間未提起獨立之上訴,仍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就其敗訴之200萬元部分爭執。
  2. 乙捨棄上訴權時:不能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經拋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不在此限。」若乙已經捨棄(拋棄)第二審上訴權,則依法喪失提起附帶上訴之權利,故無從再於第二審中對其敗訴之200萬元部分為爭執。

小題 (二)

倘甲乙雙方均不服並各自提起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判決命乙應給付甲價金 300 萬元,甲就其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乙逾上訴期間未就其敗訴 3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乙於第三審審理中,是否能再就其敗訴 300 萬元部分爭執?(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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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第三審有無附帶上訴制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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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爭執。第三審程序並無附帶上訴之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第三審程序準用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但法條明文並未準用第460條之附帶上訴。且第三審為法律審,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若被上訴人逾期未上訴即生未上訴部分之確定力,不得於第三審利用附帶上訴方式為爭執。故乙逾期未上訴後,不得再於第三審對其敗訴之300萬元部分爭執。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 民事訴訟法第4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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