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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臺北市土地一筆,經全體訂立協議分割契約;事後因僅有丙一再推託,不願依照分割協議履行,始終無法完成分割登記,甲、乙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丙履行分割協議。試問:(共 2 題,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甲乙合法起訴,惟一審法院判決甲乙敗訴,僅甲一人提出上訴;惟二審中,甲又撤回上訴,試問甲撤回上訴之效力為何(5 分)?法院應如何為後續處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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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上訴及撤回上訴之效力。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上訴有利全體,故效力及於全體;撤回上訴不利全體,需得全體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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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撤回上訴之效力(5分): 本件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一審判決甲、乙敗訴後,甲一人提起上訴,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上訴效力及於全體,即乙亦視同上訴人。

小題 (一)

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無誤,或應如何修改始為適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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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訟性質(給付之訴),以及其當事人適格要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契約需全體當事人共同履行,故應由同意之共有人全體起訴反對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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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有誤,且訴之聲明需配合修正:

  1. 當事人適格有誤,應修改為:甲、乙、丁、戊為共同原告,以丙為被告。 理由: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不動產之訴,係基於共有人間之協議分割契約而生之請求權。該訴訟為給付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共有人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協議分割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辦理登記始能完成,故必須由同意履行之共有人全體(甲、乙、丁、戊)一同起訴,列拒絕履行之共有人(丙)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本件僅由甲、乙起訴,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裁定命丁、戊追加為原告;如不追加,則原訴因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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