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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等。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甲、乙、丙、丁、戊 5 人協議分割該共有物,各該共有人何時取得單獨所有權?如為裁判分割,其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時間與協議分割是否相同?(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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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協議分割(法律行為)與裁判分割(形成判決)取得所有權之時點,並引用民法第758條及第7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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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協議分割:協議分割屬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須經地政機關辦妥分割登記後,各共有人始取得單獨所有權。
  2. 裁判分割:裁判分割之判決屬形成判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法院判決確定時,不待登記,各共有人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兩者取得所有權之時間不同。

小題 (一)

如甲、丙、戊 3 人未得乙、丁之同意,就將共有之土地出租他人作為停車場使用,該租賃契約效力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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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共有物之出租是否屬於管理行為或處分行為,並適用民法第820條(多數決)或第8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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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之出租屬於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甲、丙、戊3人占共有人數過半數(3/5),其應有部分合計亦過半數(3/5),故其未得乙、丁同意而將土地出租,符合多數決規定,該租賃契約對全體共有人均有效力。

小題 (二)

如該地被甲之父親 A 擅自占用並因 A 之濫用而遭受污染,此時乙得否單獨對 A 主張權利?(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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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共有人對第三人侵害共有物之權利行使。說明民法第821條之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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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得單獨對A主張權利。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A擅自占用並污染土地,侵害共有人之所有權,乙可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如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除去妨害),但請求返還時須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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