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6,且未定管理方法。今經甲丁戊己四人同意,可否為下列行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將A地出賣且移轉所有權給辛?(5 分)

思路引導 VIP

分析共有物之處分(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是否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題甲、丁、戊、己四人同意,人數已達4/6(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亦為4/6(過半數),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故可將A地出賣且移轉所有權給辛。

小題 (一)

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庚?(5 分)

思路引導 VIP

分析共有物設定負擔(抵押權)是否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否。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雖然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該規定並未包含「抵押權」之設定,因此設定抵押權仍應適用民法第819條第2項,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本題僅有四人同意,未達全體同意,故不可設定抵押權給庚。

小題 (三)

乙丙若不同意上述(一)、(二)之行為,可主張何種權利?(10 分)

思路引導 VIP

針對不同意之共有人,說明其在不同情境下(設定抵押權無效、合法處分共有物)可主張之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針對(一)設定抵押權:因未達全體同意,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對乙、丙不生效力。乙、丙可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規定,本於所有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2. 針對(二)出賣並移轉所有權:該處分雖為合法,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又依同法條第3項,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於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有連帶清償其應得價金之義務。因此,乙、丙可主張優先購買權;若不主張優先購買權,則可請求甲、丁、戊、己連帶給付其應得之價金。

📜 參考法條

民法第819條 民法第820條 土地法第34條之1

🏷️ 相關主題

物權法上不動產權利行使、爭端解決與實務
查看更多「[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