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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共有A地,甲之應有部分登記為五分之四,乙之應有部分登記為五分之一;乙未取得甲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丙。試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承上題,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 A 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第三人己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試問:A 地之物權關係如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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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共有物分割後,原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是否移轉於分割後取得之物(民法第82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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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本題甲乙協議分割未告知丙,故丙之抵押權不因分割而受影響,仍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存在於分割後之A地上。丙拍賣乙原應有部分(1/5)之抵押權,由己拍定。故己取得分割後A地各部分之1/5應有部分,與甲、乙成立分別共有。

小題 (一)

甲未取得乙之同意,即將 A 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予丁、戊,各該典權、普通抵押權設定行為之效力為何?(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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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共有人對共有物設定負擔(典權、抵押權)是否須經全體同意,或可依多數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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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將A地設定典權及普通抵押權予丁、戊,屬於對共有物設定負擔,雖甲應有部分達五分之四,仍須經乙之同意。故甲未經乙同意所為之設定負擔行為,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非經乙承認,不生效力。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819 條 民法第 824 條 民法第 824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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