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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由債務人甲提供自己所有之 A 地及第三人丙提供其所有之 B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若屆期甲不履行債務,試問:(共 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拍賣所得價金 A 地為 1,000 萬元,B 地為 1,500 萬元,則法院對於 A、B 兩地之分擔金額應如何計算?(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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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共同抵押權之內部負擔分擔。需引用民法第875條之2關於共同抵押物之負擔比例計算原則,特別注意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共同提供擔保時之特殊規定(第875條之2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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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A、B兩地之分擔金額計算如下: 依民法第87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二、抵押物有屬於債務人者,應先以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分擔債權之金額。其餘不足部分,再就物上保證人提供之各抵押物賣得價金之比例分擔之。」 本題債權總額為2,000萬元。拍賣所得A地(債務人甲所有)為1,000萬元,B地(物上保證人丙所有)為1,500萬元。

小題 (一)

乙聲請對A、B兩地同時拍賣時,第三人丙得否主張應優先拍賣債務人甲之A地?(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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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共同抵押權中,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提供不同標的物時,物上保證人之權利。需引用民法第875條之1關於優先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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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丙得主張應優先拍賣債務人甲之A地。 依民法第875條之1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有屬於債務人者,其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先就該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實行抵押權。」 本題中,乙對甲之2,000萬元債權,有甲提供之A地(債務人所有)及丙提供之B地(物上保證人所有)為共同抵押。當乙聲請對A、B兩地同時拍賣時,因A地屬於債務人甲所有,依據上述規定,乙應先就債務人甲所有之A地實行抵押權。故物上保證人丙得主張乙應優先拍賣甲之A地,以保護物上保證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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