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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為活化土地資產利用,甲公司經招商程序與建商乙訂立書面契約,由甲就名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興建 B 屋出租營利,雙方約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50 年,地租為每年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整。地上權完成設立登記後,乙即著手整地,並預付前 3 年地租共計 300 萬元予甲,就預付租金部分未為地上權登記。請問:
(1)甲於第 2 年期滿時出賣 A 地予丙並完成移轉登記,若丙向乙請求支付第 3 年之地租,乙可否拒絕?(5 分)
(2)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乙得否就工作物(即 B 屋部分)請求丙按 B 屋時價補償?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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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民法第836-2條準用第826-1條之法理,地租約定若未經登記,對受讓土地之第三人不生效力。分析未登記預付地租對新地主之影響。
  2. 依民法第840條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補償請求權,評估向當時之土地所有人請求時價補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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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不得拒絕丙之請求。 依民法第836條之2規定,地上權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對受讓人發生效力。本題中,甲乙間雖有預付三年地租之事實,但未就「預付租金」辦理地上權登記。基於物權登記之公示力與公信力,未登記之預付地租約定僅具債之效力,不得對抗善意受讓土地之第三人丙。故丙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得向乙請求支付第3年之地租,乙不得以已向甲預付為由對抗丙,乙僅得另行向甲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筆租金。 (2) 乙得就工作物請求丙按 B 屋時價補償。

小題 (一)

形成權的意義及其行使上的限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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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形成權之定義(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並探討其行使之限制條件,如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受除斥期間限制及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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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形成權之意義:係指權利人得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例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等。
  2. 形成權行使上之限制: (1) 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因形成權之行使將單方面改變法律關係,若允許附條件或期限,將使相對人處於不安定之狀態,故原則上不得為之。但若條件成就與否取決於相對人,或不致使相對人不利者,例外允許。

小題 (二)

依民法規定,表意人得撤銷被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試分別以受脅迫而結婚與受脅迫而訂立買賣契約為例,說明被脅迫人主張撤銷之方式及法律效果有何區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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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出結婚撤銷適用身分法特別規定(民法第997、998條),須向法院起訴且不溯及既往;買賣契約撤銷適用財產法總則規定(民法第92、114、116條),向相對人表示即可,且溯及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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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撤銷之方式區別: (1) 受脅迫而結婚:依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故其撤銷方式須以提起形成之訴為之。 (2) 受脅迫而訂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6條規定,其撤銷應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不須透過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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