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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建設公司對 A 地有地上權,並欲在該地興建一棟地上權住宅大樓,發包時疏未注意乙營造公司之承攬能力,即以統包方式由乙營造公司承攬此一大樓之設計及施工,且工程進行時亦未注意工程之進行安全。乙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 1 日進行地下室土方開挖時,因未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施作擋土支撐,不幸造成鄰地所有權人丙之 B 屋地基塌陷房屋龜裂。嗣後丙於 112 年 7 月 1 日查知 B 屋地基塌陷、外牆龜裂等損害(當時損害已底定),並知悉該住宅大樓起造人、承造人分別為甲、乙。試問:(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得向甲、乙為如何之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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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建設公司(定作人)與乙營造公司(承攬人)對丙(鄰地所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探討民法第184條、第189條但書、第191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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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對乙營造公司之主張: 乙於開挖土方時未依法規施作擋土支撐,致丙之房屋受損,具備過失與因果關係。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 丙對甲建設公司之主張:

小題 (二)

承上題,丙之請求權時效何時開始起算?至遲應於何時提起訴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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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民法第197條)。確定「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點,計算2年及10年之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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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時效起算點: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丙於 112 年 7 月 1 日查知損害且知悉賠償義務人為甲、乙,故短期2年時效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算。
  2. 提起訴訟期限:時效期間為2年。丙至遲應於 114 年 7 月 1 日屆滿前(即 114 年 6 月 30 日或依期日期間規定計算之末日)提起訴訟,始得中斷時效,避免請求權罹於時效而遭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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