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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乙為甲僱用之貨車司機,某日,乙駕駛小貨車載送煤灰運至煤灰去化廠,惟乙送貨時因疲勞駕駛不慎撞到對向駕駛賓士之丙,致丙頭部受傷且其所有之賓士受損。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 題,共 15 分) (一)若丙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惟乙並未向丙主張時效抗辯,若丙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罹於時效,則依司法實務見解,丙向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拒絕給付是否有理由?(7 分) (二)若丙為丁公司所僱用之名廚,因丙車禍無法工作,致丁公司受有新臺幣(下同)5 萬元營業損失,丁公司向乙請求無法營業損失 5 萬元是否有理由?(4 分) (三)丙於車禍發生 10 年後發現有耳鳴之現象,經醫院認定係乙當年撞擊所致之後遺症,丙向乙請求其所支出之後遺症醫療費用 20 萬元是否有理由?(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丙為丁公司所僱用之名廚,因丙車禍無法工作,致丁公司受有新臺幣(下同)5 萬元營業損失,丁公司向乙請求無法營業損失 5 萬元是否有理由?(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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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丁公司所受損害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還是絕對權侵害。民法184條1項前段限於權利,後段保護利益。並探討侵權行為的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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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之請求無理由。理由如下: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前段保護之客體限於「權利」(如人格權、物權),不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 丁公司因丙車禍無法工作所受之營業損失5萬元,並非其固有財產權或人格權受損,純屬其對丙之債權(勞務請求權)無法實現而衍生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乙之過失行為直接侵害的是丙之身體健康權,而非丁公司之權利。

小題 (一)

若丙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惟乙並未向丙主張時效抗辯,若丙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罹於時效,則依司法實務見解,丙向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拒絕給付是否有理由?(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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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連帶債務關係。依實務見解,受僱人之時效抗辯效力是否及於僱用人(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用爭議,實務採否定僱用人可主張之說法,但最新實務可能有變)。分析連帶債務中一人之時效完成對他債務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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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拒絕給付有理由。理由如下:

  1. 乙為甲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丙之權利,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甲與受僱人乙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又依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係基於其與受僱人之特定關係而生。僱用人依同條第3項對受僱人有全額之求償權,故受僱人乙應為最終之負擔者,即乙之內部分擔額為全部(100%),甲之內部分擔額為零。

小題 (三)

丙於車禍發生 10 年後發現有耳鳴之現象,經醫院認定係乙當年撞擊所致之後遺症,丙向乙請求其所支出之後遺症醫療費用 20 萬元是否有理由?(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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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民法197條),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後遺症的時效起算點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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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之請求有理由(或乙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視乙是否抗辯而定,但就請求權發生而言,說明時效起算)。

  1.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關於後遺症之損害,實務見解認為,若後遺症與原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其損害之發生係屬「新的損害」,時效之起算應自「知悉該後遺症(新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重新起算2年。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8條 民法第276條 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97條

🏷️ 相關主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與請求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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