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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出資購買一輛遊覽車,靠行登記在 A 交通運輸公司(下稱 A 公司)名下,車身並漆有 A 公司名稱等字樣。惟事實上該遊覽車係甲自行占有、管理、處分。甲利用該遊覽車在某鄉鎮招攬旅遊團出遊,自己出資僱用乙擔任駕駛,自己向遊客收取旅遊費用,並自負營運盈虧。某日,乙駕駛該輛遊覽車帶團出遊,因車速過快,擦撞路旁機車騎士丙男,造成丙男飛出摔倒,多處骨折。經查丙男為職業籃球員,原本與某家廠商簽有球鞋廣告代言合約,如今丙男身體受傷之故,短期內無法配合代言廣告,遭廠商解除契約,致損失原本可獲得的代言報酬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司法實務見解,若丙男主張就其受傷所支出之醫療及復健費用,向 A 公司及乙駕駛請求損害賠償,其主張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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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靠行契約下,靠行公司與駕駛間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的僱傭關係。可引述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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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男向A公司及乙駕駛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說明如下:

  1. 乙駕駛因車速過快擦撞丙男,造成丙男受傷,具備過失且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 就A公司應否連帶負責之部分,依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等實務見解,目前在臺灣經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出資買車而登記於該公司名下),並在車輛外觀漆有該公司名稱,客觀上已足使人認該車輛為公司所有,並受該公司指揮監督,從事營業活動。為保護交易安全及被害人權益,應認靠行車輛之駕駛客觀上係為該靠行公司服勞務,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

小題 (二)

若丙男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所得請求賠償的損害,是否包括原可獲得的代言報酬 100 萬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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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損害賠償範圍(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並論證無法履行已簽約之代言合約屬通常可預期之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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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男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應包括原可獲得的代言報酬100萬元:

  1.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 丙男本已與廠商簽有球鞋代言合約,此為「已定之計劃」,其預期可獲得之100萬元報酬屬「所失利益」。因乙之侵權行為導致丙男受傷無法履約而遭解約,該所失利益之損失與乙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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