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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營造公司於 110 年 1 月 1 日間承攬乙之大樓興建工程,甲營造公司將其中之鷹架搭設工程再發包予丙工程公司承攬。110 年 5 月 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毀損丁所有之A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其係業主身分拒絕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無違法情事,亦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試問: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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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分析乙(定作人)、甲(承攬人/次定作人)及丙(次承攬人)對第三人丁之損害賠償責任。需討論民法第189條(定作人責任)、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及第191條(土地上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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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丁之A車毀損,得向相關當事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丙之責任:丙為鷹架搭設工程之次承攬人,因其違背建築技術規則致鷹架倒塌毀損丁之A車。丙具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丁之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故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對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乙之責任:乙為大樓興建工程之定作人。依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乙為定作人,若其於定作或指示無過失,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本題無證據顯示乙有定作或指示過失,故乙得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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