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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六 題

甲公司員工 A 於上班期間執行職務時開車撞傷 B,B 遂對甲公司及 A 起訴請求因車禍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 200萬元,一審判決 B全部勝訴,甲公司及 A均未提上訴而判決確定。甲公司於一次性賠償 200 萬元予 B 半個月後,有第三人 C 檢舉 B 於訴訟中所提之醫師診斷證明係出於 B 對於該診斷醫師之詐欺,致該醫師做出錯誤判斷而出具者,B 之勞動能力並無減損。試問甲公司對 B 可否提起再審或情事變更判決之訴?(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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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再審之訴要件(第496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偽造變造文書或證人/鑑定人虛偽陳述的刑事確定判決要件;情事變更判決(第397條)適用於繼續性給付,不適用於一次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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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公司不得對B提起情事變更判決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且同法第397條之情事變更判決之訴,通常適用於繼續性給付之情形。本件一審判決確定後,甲公司已「一次性」賠償200萬元予B,確定判決之內容已實現完畢,自無依該條提起情事變更判決之訴之餘地。
  2. 甲公司欲提起再審之訴,須符合特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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