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車,且已支付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乙則稱雙方無買賣契約,拒絕交付 A 車予甲。甲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試問:(2 題,共 15 分)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車,且已支付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乙則稱雙方無買賣契約,拒絕交付 A 車予甲。甲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試問:(2 題,共 15 分)
甲主張丙能證明確實有 A 車買賣契約,法院審理時因丙出國無法聯絡上丙,今丙已返國,故以聲請訊問證人丙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99條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思路引導 VIP
考點: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證物」是否包含「人證」。依實務見解,該款所謂之「證物」僅指物證或書證,不包含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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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主張無理由。理由如下:
-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 惟依法院實務穩定見解(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96號判例及相關裁判),本款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專指「物證」與「書證」而言,並不包含「人證」。蓋人證之陳述具有可變性,若容許事後以發現新證人為由提起再審,將嚴重影響判決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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