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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本於民法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判令乙返還該屋。乙抗辯該屋為其所有,縱非其所有,其亦有占有之正當權源云云。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法院審理認定該屋係甲所有,且乙亦無占有之正當權源,判決乙敗訴確定後,乙另行起訴請求確認該屋之所有權存在,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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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給付之訴(返還房屋)與確認之訴(確認所有權)之訴訟標的異同,判斷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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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前訴甲本於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訴請乙返還房屋,為給付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後訴乙起訴請求確認該屋之所有權存在,為確認之訴,其訴訟標的為乙對該屋之所有權。兩訴之當事人雖然相同,但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均不相同,故非同一事件。因此,乙另行起訴確認所有權存在,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小題 (一)

本案應由何人就何等事實負舉證責任?(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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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分析物上請求權中原告與被告各自應負之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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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本案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1. 原告甲之舉證責任:甲主張依民法第767條前段請求返還房屋,應就其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以及被告乙現占有該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未辦理建物登記,甲可舉證其為出資建築人等事實以證明其所有權。
  2. 被告乙之舉證責任:乙抗辯該屋為其所有,或有占有之正當權源。若甲已證明其為所有權人及乙占有之事實,則應由被告乙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即房屋為其所有,或其占有具有正當權源,如租賃、借貸等)負舉證責任。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法第767條

🏷️ 相關主題

所有權爭訟之訴訟要件、舉證責任與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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