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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何謂當事人恆定(5 分)?下列兩例中有無當事人恆定情形,試附理由析述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所有之 A 地被乙無權占有,甲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乙在訴訟繫屬中將其對該地之占有移轉予丙。(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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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當事人恆定原則,並應用於訴訟繫屬中移轉占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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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恆定原則:指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或標的物移轉予第三人時,原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並不因此喪失,訴訟程序仍由原當事人繼續進行,其本案判決之效力將及於該受讓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2. 適用分析:本例中,甲起訴請求乙返還A地,訴訟繫屬中乙將占有移轉予丙。占有之移轉實質上屬於訴訟標的物占有狀態之變動,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此移轉於訴訟無影響,乙仍為適格之被告,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故此情形適用當事人恆定原則。

小題 (二)

甲於訴訟繫屬中受破產之宣告,法院選任乙律師為破產管理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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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破產宣告時之訴訟程序中止與承受訴訟,區分與當事人恆定原則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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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不屬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情形。 理由:甲於訴訟繫屬中受破產宣告,依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訴訟,破產人甲將喪失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而應由破產管理人乙承受訴訟。這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發生與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及承受(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當事人受破產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而非原當事人甲繼續保有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恆定」。因此,此例並無當事人恆定原則之適用。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民事訴訟法第54條

🏷️ 相關主題

所有權爭訟之訴訟要件、舉證責任與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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