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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對乙提起一審訴訟,請求乙返還 A 車,甲稱其於一年前向訴外人丙購得 A 車,本欲作為代步車,惟因公出國,故將A車停放於甲宅附近之停車場,返國後發現鄰居乙無權占有並使用 A 車,遂對乙提起返還 A 車之訴。乙則抗辯該 A 車係其向原出租人丁買受取得,並提出買賣契約為證,表示其為A車之所有權人,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試附理由回答下列不同情境之問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一審判決甲敗訴確定,甲又再對乙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甲對 A 車之所有權存在,乙欲主張爭點效。試問:何謂爭點效(7分)?乙主張爭點效是否有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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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效的定義與要件(當事人同一、重要爭點、充分攻防、法院實質判斷、無新訴訟資料)。涵攝甲前案訴訟標的與爭點(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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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爭點效之定義: 爭點效係指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法院實質之判斷者,除有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法院及當事人對該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其要件包括:(1) 前後兩訴當事人同一;(2) 該爭點為前訴之重要爭點;(3) 當事人就該爭點已充分盡攻防之能事;(4) 法院就該爭點已為實質之判斷;(5) 前後訴利益大致相當,且無顯然違背法令或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2. 乙主張爭點效有理由:

小題 (一)

若一審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二審上訴,除請求乙返還 A 車外,甲以言詞追加請求法院確認甲對 A 車之所有權存在;乙隨即在當庭以言詞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乙對 A 車之所有權存在。試問:甲得否追加(5 分)?乙得否提起反訴(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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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46條二審追加與反訴的限制,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第255條第1項第6款中間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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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得追加: 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甲原訴求返還A車(物上請求權),追加確認A車所有權存在,兩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均為A車所有權歸屬與占有事實),符合第255條第1項第2款;且為確認先決法律關係,符合第255條第1項第6款之「中間確認之訴」。故甲得在二審追加,無須乙之同意。
  2. 乙得提起反訴: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 相關主題

所有權爭訟之訴訟要件、舉證責任與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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