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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予甲。甲主張其向丙買 A 屋後出租予乙,惟租約已屆期,乙拒絕返還 A 屋。乙抗辯 A 屋為其向丁買受取得,乙擁有 A 屋所有權。試問:(2 題,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主張 A 屋租賃契約已屆期,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 屋,法院應如何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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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訴之客觀合併(選擇合併或重疊合併)。法院應依原告聲明及訴訟標的進行審理。若一請求權有理由,即可為原告勝訴判決;若皆無理由始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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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標的之客觀合併:甲起訴請求乙返還A屋,同時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455條前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屬訴之客觀合併中的「重疊合併」或「選擇合併」(實務上多認為屬選擇合併),即原告以單一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
  2. 法院之審理及判決方式: (1) 法院應就甲主張之兩項請求權分別審理,調查甲是否為A屋所有權人(乙抗辯向丁買受)、甲乙間是否有租賃契約存在且已屆期。

小題 (二)

若於言詞辯論時,甲以言詞追加請求法院確認甲對 A 屋所有權存在,乙則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乙對 A 屋所有權存在,乙所提反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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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追加「確認所有權存在」是否合法,以及乙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反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反訴要件。需特別注意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間之關係,以及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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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乙所提反訴是否合法,端視其是否符合反訴之要件及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2. 反訴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乙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反訴,其訴訟標的(乙對A屋之所有權)與本訴中甲主張之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或甲追加之確認所有權,在攻擊防禦方法上有密切牽連關係,且無專屬管轄或禁止反訴之規定,形式上符合反訴之牽連性要件。
  3. 重複起訴禁止(一事不再理)之檢驗: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本件甲已追加「確認甲對A屋所有權存在」之訴。乙提起的反訴為「確認乙對A屋所有權存在」。實務見解認為,「確認甲所有權存在」與「確認乙所有權存在」,雖皆涉及A屋所有權歸屬之爭議,但兩者之訴訟標的(甲之所有權與乙之所有權)並不相同,且為正反兩面之主張。乙對甲提起確認其所有權存在之訴,並非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重複起訴禁止規定。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民事訴訟法第260條

🏷️ 相關主題

所有權爭訟之訴訟要件、舉證責任與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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