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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之住所地為高雄,向乙(住台北市)承租市價新台幣 5 百萬元,位於台南的房屋,約定租期為 1 年,租金每月 2 萬元。甲已有 3 個月未支付房租,因過年將至,乙不得已寄出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予甲,甲卻不為所動並拒絕返還所承租之房屋。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本案?(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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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適用通常、簡易或小額程序。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包含租金與房屋返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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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本案為定期房屋租賃所生之返還房屋及給付租金爭議,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小題 (一)

乙應向何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給付租金 6 萬元並返還房屋予乙?(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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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管轄權。涉及租金給付(債權)及房屋返還(不動產專屬或專屬管轄外之特別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與牽連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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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返還房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本件為本於租賃契約之返還請求權,非專屬管轄,可由被告住所地(高雄)或不動產所在地(台南)管轄。
  2. 給付租金部分:為債權請求,依同法第1條,原則由被告住所地(高雄)管轄。
  3. 結論:乙可向高雄地方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台南地方法院(義務履行地或不動產所在地,民訴§15)提起訴訟。實務上多向台南地方法院起訴。

小題 (三)

倘一、二審均判決乙敗訴,乙認為法院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而不服第二審判決,是否可再上訴至第三審?(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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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上訴第三審的限制。評估訴訟標的價額是否逾越上訴第三審之門檻(新台幣150萬元)。以及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之特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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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再上訴至第三審。理由如下:

  1. 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為房屋返還(價額500萬)與租金(6萬),合計超過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門檻(新台幣150萬元)。
  2. 簡易程序之限制:本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乙主張「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實務上多認為屬事實認定範圍,未必構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未經原裁判法院許可,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