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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乙於民國 111 年 6 月間駕駛 A 跑車在公路奔馳,因超速失控衝撞甲所駕駛之 B 車,造成甲閉鎖性骨折等傷害,經刑事庭認定乙觸犯過失傷害罪等犯行。甲於該刑事簡易二審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510 萬元之損害。經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民事庭。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民事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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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訴訟標的金額及程序種類(通常/簡易/小額)。甲請求金額510萬元,超過簡易程序50萬元上限,亦不屬民訴第427條第2項各款,原應適用通常程序;但本件是從「刑事簡易二審程序」移送,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或相關民訴規定之特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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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時,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甲請求金額為 510 萬元,雖逾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之 50 萬元,但依同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本案為車禍(道路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故受訴法院應依規定行簡易訴訟程序。

小題 (二)

若乙嗣以賠償金額過大等為由,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惟經法院認本案乙對駕駛過失行為已不爭執,兩造僅就看護費用等賠償金額有所爭執,案情尚非繁雜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裁定駁回。試問:乙就此裁定是否有救濟途徑?(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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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法院駁回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聲請,有無抗告之規定(民訴第427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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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得聲明不服(無救濟途徑)。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惟依同條第 6 項明文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因此,法院駁回乙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聲請之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乙對此無救濟途徑。

小題 (三)

甲認事故發生後雙手麻木之情況,顯係乙過失行為所造成,原第二審法院逕採 K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意見,認定伊因系爭事故減損勞動能力乃有限,未進一步再行鑑定釐清相關疑義,僅判命乙給付 300 萬元,乃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故甲提起上訴。試問:該上訴是否合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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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簡易程序第二審判決之上訴第三審限制(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包含訴訟標的金額及上訴理由(須以違背法令且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限,並須經原二審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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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上訴不合法。 理由:

  1. 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 510 萬元,其敗訴部分為 210 萬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上訴第三審利益額(150萬元),故具備上訴利益。

小題 (四)

甲對於本案民事二審程序之上訴,所需考量之上訴限制,是否與對民事通常程序二審之上訴相同?差異為何?試比較簡述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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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簡易二審上訴第三審(民訴436-2)與通常二審上訴第三審(民訴466系列)之差異。要點:上訴理由嚴格程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vs 違背法令)及是否須經原法院許可(民訴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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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之上訴限制並不相同,主要差異如下:

  1. 上訴理由之限制不同: (1) 通常程序:對於通常程序第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依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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