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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積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未付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1,000萬元,乙則否認積欠價金,並抗辯即使甲之請求成立,因甲曾向其借款 1,500萬元,清償期已屆至迄未返還,故乙主張以其中 600 萬元之借款債權與甲之價金債權抵銷。試問:(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倘法院認為乙積欠甲之價金為 400 萬元,甲欠乙之借款為 100 萬元,且該二債權已符合抵銷適狀,則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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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法院審理抵銷抗辯之順序,以及原告債權額與被告得抵銷額之認定結果下,主文應如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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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先審理本訴債權,再審理抵銷債權。本件法院認定甲對乙之價金債權為400萬元,乙對甲之借款債權為100萬元。乙主張以借款債權其中600萬元抵銷,法院審理後認抵銷債權僅100萬元存在。抵銷後,甲之債權尚餘300萬元(400萬 - 100萬 = 300萬)。故法院應判決乙應給付甲300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之訴。

小題 (二)

承上題,該判決如因雙方未上訴而告確定,則該確定判決中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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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訴第400條第2項規定,抵銷抗辯經實體判斷後,產生既判力之範圍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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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本件中:

  1. 甲對乙之價金債權:經裁判成立400萬,其中300萬為勝訴判決,100萬因抵銷消滅,駁回部分600萬,此1,000萬元請求均生既判力。
  2. 乙對甲之借款債權:乙主張抵銷額為600萬,法院審理認100萬成立並生抵銷效力,其餘500萬不成立。故乙主張抵銷之600萬元部分,均生既判力。乙對甲賸餘之900萬元借款債權(未主張抵銷部分),則不生既判力。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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