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車,且已支付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乙則稱雙方無買賣契約,拒絕交付 A 車予甲。甲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試問:(2 題,共 15 分)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車,且已支付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乙則稱雙方無買賣契約,拒絕交付 A 車予甲。甲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試問:(2 題,共 15 分)
甲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99條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思路引導 VIP
測驗再審管轄法院。第三審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後,當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聲請再審,專屬最高法院管轄。高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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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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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應以裁定將該再審聲請移送於最高法院處理。理由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507條規定,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本件甲係主張「原確定裁定」(即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依法應專屬於為該確定裁定之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甲誤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係屬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