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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將乙所有價值新臺幣 200 萬元之金飾賣予伊,為求慎重,雙方訂有書面買賣契約。伊已付清全部價金,惟乙遲未將金飾交付予伊,乃訴請乙交付金飾予伊,並提出當初簽訂之金飾買賣契約書為證據。第二審法院認定該契約書為真實並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嗣提起上訴,主張於第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刑事法院認定該金飾買賣契約書係甲所偽造,判決甲有罪確定。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第三審法院於發回判決中指示更審法院應予調查之證物,更審法院是否受拘束?(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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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法律見解之拘束力與事實調查認定之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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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審法院僅受「程序上」之拘束,不受「實體認定」之拘束。 依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4項規定,受發回或交下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至於事實之調查與證據之取捨,更審法院仍有自由心證裁量權。因此,對於第三審指示應調查之證物,更審法院負有依指示踐行調查程序之義務(程序上受拘束),但調查後該證物之證明力如何,是否足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更審法院仍得本於自由心證自行判斷,不受第三審法院指示之拘束。

小題 (一)

第三審法院得否斟酌乙上開主張(10 分)?如第三審法院因其他理由廢棄原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則更審法院得否斟酌乙上開主張(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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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斟酌新事實新證據;發回更審後回復二審程序,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例外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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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審法院不得斟酌乙之上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事實與新證據。乙於第三審始主張契約書係甲偽造並提出刑事判決,屬新攻擊防禦方法,第三審法院不得斟酌。
  2. 更審法院得斟酌乙之上開主張:案件經第三審廢棄發回更審後,訴訟程序回復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狀態。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同條項第6款規定「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甲偽造文書既經刑事判決確定,若不許乙提出顯然違背正義並顯失公平,故更審法院得斟酌乙此項主張。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民事訴訟法第4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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