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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開車載好友乙、丙、丁出遊,途中遭闖紅燈並由 X 所駕駛之轎車撞擊,甲之車上 4 人因此受到輕重傷。嗣乙、丙、丁選定甲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 X 賠償損害。試問:(2 題,每題 5 分,共 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訴訟中,丁因故死亡(其母 K 為唯一繼承人),對於程序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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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3項及第43條。選定當事人程序中,選定人之一死亡之效力。選定人死亡,選定之效力不失,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由被選定人繼續為該當事人之繼承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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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訟程序無影響,訴訟不因而停止。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及第 43 條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而訴訟繫屬中,選定當事人(甲)所代表者包含全體選定人(乙、丙、丁)。當選定人中之一人(丁)死亡時,依實務及法理,因被選定人(甲)仍具備實施訴訟之權能,本質上為訴訟擔當,該選定效力不因丁之死亡而喪失。因此,訴訟程序不生中斷或停止之問題,甲得繼續為丁之繼承人 K 實施訴訟,判決之效力最終亦將及於 K。

小題 (一)

若丁現年 17歲且未婚,其自行為選定當事人之選定行為,嗣於甲提起訴訟後,丁之法定代理人 J 始知悉此事並承認該選定行為。該選定行為及承認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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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能力之規定(第45條)。限制行為能力人(17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訴訟行為效力。探討法定代理人嗣後承認之溯及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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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定行為之效力:丁現年 17 歲且未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無訴訟能力。選定當事人之行為屬訴訟行為,丁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自行為選定行為,欠缺訴訟能力,該選定行為依法「效力未定」。
  2. 承認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規定,於訴訟能力有欠缺者,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訴訟能力之人或法定代理人承認者,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因此,丁之法定代理人 J 嗣後承認該選定行為,該選定行為「溯及自始有效」,補正了訴訟能力之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