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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夫、乙妻(住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未成年之子女丙、丁(與父母同住);丙、丁、戊共有建地一筆(位於花蓮縣),應有部分各 1/3,嗣因分割意見不一致無法形成共識,戊因此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戊應列何者為被告,始為合法代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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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未成年人為訴訟當事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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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應列丙、丁為被告,並列其法定代理人甲、乙。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同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故戊起訴丙、丁時,應以甲、乙為其共同法定代理人。

小題 (一)

本案管轄法院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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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管轄法院,涉及專屬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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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管轄法院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案係因位於花蓮縣之建地涉訟,故專屬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小題 (三)

訴訟中,甲、乙對分割方法意見不一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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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父母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時,意見不一致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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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若甲、乙在訴訟中對分割方法意見不一致,法院應曉諭甲、乙可向法院聲請酌定;若未能達成一致,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訴訟權益。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0條 民法第1086條 民法第1089條 民事訴訟法第1096條

🏷️ 相關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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