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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擬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乙與連帶保證人丙連帶給付買賣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違約金 100 萬元。試問:(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若乙住臺南市,丙住臺中市,甲應向何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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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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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向臺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或向其中之一,視情況)聲請,但需注意專屬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即支付命令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本件有兩名債務人,乙住臺南市,丙住臺中市。對於乙之支付命令聲請,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對於丙之支付命令聲請,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小題 (二)

若受理支付命令聲請之有管轄權法院認為違約金約定過苛有失公平,得否依職權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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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督促程序中法院之審查權限。支付命令為非訟化之裁定程序,法院僅做書面形式審查,不為實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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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依職權予以酌減。 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係屬迅速滿足債權人權利之特別程序,法院僅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證據為形式上、書面之審查,並不進行言詞辯論,亦不為實體法律關係之實質認定。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民法第252條),涉及實體法上之裁量與事實認定,必須經由兩造當事人進行實體抗辯與舉證後,法院始得為之。故於核發支付命令之非訟形式審查階段,法院不得依職權逕予酌減違約金。若法院認為該部分請求無理由,僅能依第513條規定就該部分駁回其聲請。

小題 (三)

若支付命令對乙合法送達,乙之債權人丁代位乙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該異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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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債務人之異議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以及得否由債權人代位行使。依民法第242條及實務見解,訴訟法上之權利(如上訴、異議)得否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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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之代位異議不合法。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限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且該權利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為限。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係屬民事訴訟法上賦予債務人之程序選擇權與防禦權。實務上(如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17號裁定等見解)認為,對於支付命令之異議權,涉及債務人是否願意承受該督促程序之效力,具有高度屬人性及程序選擇之自由,屬於專屬債務人本身之程序權利。故債權人丁不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乙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丁具狀提出之異議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