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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六 題

甲向乙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用,嗣後乙寄發簽帳消費帳單予甲,總計新台幣 25 萬元。甲拒不給付,故乙向法院聲請向甲發支付命令。若甲未依法於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後,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此時發現有約定書可證明已為一部清償,甲應如何救濟?(請依新舊法之規定分別論述)(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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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支付命令在新舊法下之效力差異,並探討債務人在面對已確定之支付命令時可採取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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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法規定: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既判力與執行力)。因此,若甲欲救濟,必須依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如第496條),提起再審之訴,廢棄原支付命令,始得排除強制執行。
  2. 新法規定:依104年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僅具執行力,無既判力)。若甲發現有清償等消滅債權之事由,依新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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